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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招商合作局字号:【


长高新管发〔2011〕87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高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

 

  长沙高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提升长沙高新区麓谷科技新城的城市服务功能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推动作用,结合长沙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工商管理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且注册地和经营地址均在麓谷建成区域经营性用地项目载体内的新办商贸服务业企业或从业者。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升级和生产经营。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商贸业

  (一)新办单店经营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场,开张营业第一、二、三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二)新办单店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专业市场,在开张营业后的前五年内,门店内承租户按规定缴纳工商税收,其开张营业第一、二、三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资金扶持,用于市场拓展。

    (三)新办单店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开张营业次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第三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四)新办单店经营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含400平方米)的国际一线品牌旗舰店,开张营业次年所缴纳工商税收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第三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五)新办品牌餐饮企业,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六)投资者或物业持有人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的租赁收入产生的税收,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奖励。 

    第五条  旅游业

  (一)新办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一线品牌酒店,从授星当年起,连续五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二)新办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非国际一线品牌酒店,从授星当年起,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三)酒店投资者或持有人从五星级及以上国际一线品牌酒店取得的租赁收入产生的税收,前五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资金扶持;从五星级及以上非国际一线品牌酒店取得的租赁收入产生的税收,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资金扶持。

    (四)新办四星级酒店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进行支持,扶持标准按50%执行。

    (五)对通过招拍挂新取得经营性用地并投资建设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建筑面积在4万㎡以上,需经国家旅游部门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酒店投资企业1000/平方米资金补助,奖励比例为正式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1、属于岳麓大道以南、麓松路以西、绕城高速以东区域或岳麓大道以北、绕城高速以东区域,并在20141231日之前正式营业的;

    2、属于绕城高速以西区域,并在20151231日之前正式营业的。

    (六)新办旅行社,开张营业次年起,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连续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经营企业资金扶持。

 

    第六条  文体产业

    (一)对在麓谷范围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设施等项目,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自正式营业次年起,3年内对其所缴税收的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支持。

    (二)新办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企业,年缴纳工商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的,从该年起,第一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第七条  商务楼宇

  对通过招拍挂取得经营性用地,并在本规定发布之后新开工建设的商业写字楼项目,其物业持有人取得的租赁收入所产生的税收,在项目竣工后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其奖励。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按照建设生态科技产业新城的总体要求,在实施园区规划时,按照城市功能配套预留一定比例的商贸服务业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服务业。

    第九条  成立长沙高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财政、规划建设和商务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任副组长,高新区商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房产局、城管环保局、社会事业局、政策法规局、统计局、财政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规定,负责服务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长沙高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先在长沙高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录入高新区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库。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补贴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国家和省、市对该项目补贴后的余额。同一项目、同一品牌、同一产品符合高新区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同时重复享受多重优惠政策支持。 项目投资方与高新区管委会签有投资协议的,按投资协议执行,不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名称更换、股权异动或企业改组,但生产经营内容没有变更,经管委会核准,均视为原企业,但其扶持资金申报初始时间维持不变。

    第十四条  如有以下情况,不予扶持、奖励

    (一)当年欠税或发生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

    (三)生产经营场地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未办理合法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违者收回资金,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4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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