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一)根据《条例》第7条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3号)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长沙高新区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填写《信息对外发布审批单》(涉及到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生成的信息由牵头部门填写),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和分管办公室委领导审批后统一对外发布。
(三)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四)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部门(单位)发送《长沙市高新区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1)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办公室应当立即报请分管委领导协调解决。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1、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由制作(生成)该信息的部门(单位)对外进行解释。
3、保密审查工作归口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由分管办公室委领导签发。
4、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二)工作程序
1、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对外公开。
2、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上级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3、对提交确定的申请,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5、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同意。
8、本区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本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
(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场所的定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本区及所属部门(单位)指定的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四)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三)各部门(单位)包括镇(街)政府应当向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已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五)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六)各部门(单位)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五、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区各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定义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区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区各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1、受理机构
确定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区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本区受理部门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包括通过互联网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申请)
(2)口头申请。原则上权利人申请政府公开应采取书面形式,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单位)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四)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部门(单位)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部门(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部门(单位)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1、分类处理
部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区公开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
2、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部门(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部门(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门(单位)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部门(单位)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六)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部门(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部门(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部门(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部门(单位)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3、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门(单位)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本区信息的政府网站或者部门(单位)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部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部门(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区公开的,部门(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本区信息的部门(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本区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部门(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部门(单位)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七)费用收取
部门(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部门(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更正。该部门(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由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局、纪检监察局配合共同进行。
七、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
(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社会评议工作由纪检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效能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与政风评议同时进行。
(三)社会评议的具体内容包括:
1、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3、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的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6、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7、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8、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9、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
(一)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纪检监察局负责各部门(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各部门(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履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六)责任区分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纪律检查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处理结果由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当事人下达书面通知。
(九)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工委、管委会。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根据《条例》第31条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管委会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2)。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高新区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的费用总额(各类费用明细见附件2)。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判决变更的件数。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沙高新区信息发布协调函》
2、长沙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统计表
二○一○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1:
长沙高新区信息发布协调函
|
拟发布信息名称
|
|
|
拟发布时间
|
|
|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
|
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 :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长沙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统计表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表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
|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
《高新麓谷》报
|
条
|
|
|
高新区网站
|
条
|
|
|
新闻发布会
|
条
|
|
|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条
|
|
|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
人(次)
|
|
|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
长沙高新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单位:条)
|
序号
|
信 息 种 类
|
数量
|
|
1
|
机构职能
|
|
|
2
|
规范性文件
|
|
|
3
|
规划信息
|
|
|
4
|
统计信息
|
|
|
5
|
财政报告
|
|
|
6
|
行政收费
|
|
|
7
|
政府采购
|
|
|
8
|
重大建设项目
|
|
|
9
|
教育医疗
|
|
|
10
|
社保就业
|
|
|
11
|
民政助残扶贫
|
|
|
12
|
突发事件处置
|
|
|
13
|
环保公共卫生
|
|
|
14
|
人事任免
|
|
|
15
|
其他服务事项
|
|
|
16
|
其他公开信息
|
|
|
17
|
城乡建设
|
|
|
18
|
公益事业
|
|
|
19
|
征地拆迁补偿
|
|
|
20
|
救济款项管理
|
|
|
21
|
捐助款项管理
|
|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
指 标
|
数量
|
|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
|
其
中
|
当面申请数
|
|
|
传真、信函申请数
|
|
|
网上申请数
|
|
|
其他形式申请数
|
|
|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
|
其
中
|
同意公开答复数
|
|
|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
|
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
|
|
其
中
|
信息不存在数
|
|
|
非本部门掌握数
|
|
|
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
|
免予公开范围数
|
|
|
其他原因
|
|
申诉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
指 标
|
数 量
|
|
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
|
|
其
中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
|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
|
|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
|
|
其
中
|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
|
|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
|
|
判决变更的件数
|
|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表
|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
全年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人数
|
人
|
|
|
全年收取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
|
其
中
|
检索费
|
元
|
|
|
复制费
|
元
|
|
|
邮寄费
|
元
|
|
|
其他收费
|
元
|
|
|
全年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
人
|
|
|
全年免除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